
付翔,1998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1998年6月至2004年6月在某人民法院任职。2002年12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批准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2004年6月年辞去公职后加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23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主任助理、刑事业务部主任、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
社会职务
2014年5月起,被遴选为第八、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5年5月,被聘为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法律顾问;
2016年4至今,被遴选为第四、五届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6年6月,被聘为湖南省涉侨法律公共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2018年6月,被遴选为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2020年11月,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湖南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
2024年6月,获评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研究成果
1、2013年1月在全国新闻核心期刊《当代传播》(CSSCI来源期刊)发表《犯罪新闻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基于周克华案相关报道的分析》;
2、2011年10月在《湖南律师》第五期(总第113期)发表《承运人未提示托运人保价运输,货物丢失应赔偿》;
3、2015年3月在《湖南律师》第一期(总第133期)发表《审查判断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2001年2月在《淮安审判》第二期(总第33期)发表《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规定的思考》;
5、2015年9月在《湖南律师》第四期(总第136期)发表《刘某平非法经营案》(该文章同时被选入《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精选》;
6、江华县上、下门村诉江华县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担任上下门村行政诉讼代理人)。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行终5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法院(2022)湘11行初19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永州市政府(2022)82号行政复议决定、江华县政府(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江华县政府6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案被评为《长沙律师协会成立三十周年精选优秀案例》。
非诉主要业绩
自2004年6月至今,先后担任长沙市电视台政法频道、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通程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通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南省金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春一鼎翰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大力德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世嘉国际华城业委会、望城区名家翡翠花园小区业委会、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南幸运星上扬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涉侨法律公共服务中心、岳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慧友酒店集团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文化馆、湘华无公害生态农场、武汉天浩桥梁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天之浩桥梁科技有限公司、志虎达控股集团有限公等四十多家企业及行政单位的法律顾问。
诉讼部分典型案例
付翔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9年(法官6年、律师23年)来,承办各类诉讼案件逾1000件,从诉讼中积累了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与司法机关沟通能力。付翔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领域,先后办理了公安部督办的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特大商业贿赂案、陈某某(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等2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王某某等跨国电信诈骗案等三百余起刑事案件,其中无罪、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取保候审及重大改判的成功案件近百起。其中:
(一)刑事控告成功案例主要有:
1、长沙刘某4.2恶性杀人抛尸案(详见长沙晚报2009年4月21日长沙晚报B版《为骗保,业务员杀人抛尸》),代为控告并担任受害人画某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详见长沙市中院[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受跨国绑架杀人案(被绑架至老挝)中受害人陈某(已死亡)父亲陈某某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代为控告、申诉。该案由公安部督办。该案由雨花区公安局刑侦队重案组立案侦查。被告人何某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3、担任申诉人胡某刑事申诉案的代理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申复决【2017】6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采纳代理人意见,宁乡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当。决定撤销宁乡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4、受李某委托,代理控告唐某诈骗案。望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011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50万元。
5、受天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控告叶某、潘某、乔某等六人合同诈骗案。2026年8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作出雨公(雨)立字[2026]187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
(二)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主要有:
1、被告人蔡某贩毒案二审。湖南省高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某贩卖的毒品没有进行含量鉴定、毒品杂质含量高,一审量刑过重”的观点,改判为十五年徒刑(见省高院[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刘某集团伪造货币案(公安部督办)。长沙中院认定的伪造货币数额较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大幅减少,一审判决死缓(详见湖南省长沙中法院[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王某涉嫌传销案。王有前科,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处缓刑。经成功辩护,王某再次被判处缓刑(详见岳麓区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
4、被告人林某被指控挪用公款7000多万元,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观点,认定挪用金额303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挪用资金数额错误”的观点,认定挪用资金数额为67万元,改判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
5、被告人舒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舒某不构成杀人罪名应为毁灭证据罪”的观点,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2年(详见湖南省高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
6、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院长被告人曹某被指控受贿罪金额230万元。长沙中院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曹某受贿117万元,并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详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
7、被告人陈某涉嫌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省公安厅督办)。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观点,以被告人陈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详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2010]芙刑初第355号刑事判决书)。
8、、被告人杜某被指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湖南省公安厅督办)。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关键证据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是证据。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免予刑事处罚(详见浏阳市法院[2010]浏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
9、被告人曾某(湖南某法院原院长)贪污受贿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曾某贪污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受贿,系自首”的观点,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年(见东莞市中院[2010]东中法刑初二第53号刑事判决书)。
10、被告人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湖南省公安厅督办)。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观点,以强迫交易罪,判决被告人沈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详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
11、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的临湘市2011.5.9特大系列非法经营案二审。经成功辩护,被告人刘某由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两万元(详见岳阳市中院[2012]岳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12、被告人张某(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公司高管)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长沙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长沙市检察院长检刑一不诉[2013]15号不起诉决定书)。
13、望城县建设局局长曾某兄弟被控共同受贿。望城县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曾某的指控,无罪释放,返还其曾被作为赃款扣押的四百余万元(详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刑重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
14、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诈骗拆迁补偿款103.3961万元。长沙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彭某系自首、犯罪未遂、诈骗金额认定错误”的观点,认定诈骗数额为17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详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2]长县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
15、被告人蒋某等六人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案。10月22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湘衡祁检刑不诉【2014】03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各被告人不起诉。
16、公安部督办、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办的万福生科公司高管彭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欺诈发行股票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被告人彭某等伪造金融票证与欺诈发行股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二者是牵连行为,应按一个罪名起诉”辩护意见,撤回对被告人彭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指控。2014年12月26日,长沙中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详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刑二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
17、被告人管尚华(一审被怀化中院判处死缓)涉嫌贩毒案二审。湖南省高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观点,裁定发回重审(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
18、被告人严红凯因故意杀人被长沙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成功辩护,湖南省高院改判被告人严红凯死缓(详见湖南省高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
19、安普瑞公司高管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5年2月12日,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的观点,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详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20、被告人曾某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公司被暂扣非法所得500万元。起诉书指控该公司行贿金额为894884元。2015年2月11日,芙蓉区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曾某系自首,行贿金额70万元”的观点,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详见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书)。
21、被告人刘某涉嫌受贿案、滥用职权罪。经成功辩护,长沙市中法院作出(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受贿罪、但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经半年余补充调查,认为证据不足,撤回抗诉。
22、被告人姚某因贩毒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案。辩护人在二审期间为其收集立功证据,二审改判为死缓(详见省高院[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23、被告人常德某央企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公司涉嫌退税金额近3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桃源县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该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过程及体现单位意志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湘桃检刑不诉【2015】50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及马某不起诉。
24、全国打黑除恶办公室督办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伪证罪一案。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高级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伪证罪等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25、李某逃避缴纳税款罪案。2015年12月17日,津市检察院津检刑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不起诉。
26、被告人姚某因贩毒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在特勤引诱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改判被告人姚某死缓(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27、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葛兰素史克公司高管郭某重特大贿赂案。被告人郭建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详见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
28、被告人曾某与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某共同受贿案。曾某涉嫌受贿金额特别巨大达350万元。北湖区法院采纳辩护人“曾某系从犯,有立功表现且受贿的只是股权,股权价值没有鉴定,也一直没有分红,没有实际收益及处分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观点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
29、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同意辩护人“核实被告人陈某自首情节”的要求,退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的观点,作出[2016]雨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30、被告人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案。被告人周某跟踪、拍照获得益阳赫山区法院院长谢某、副院长王某及律师涂某、卜某腐败系列证据。并牵出益阳市委书记马勇被查。本案在益阳有巨大影响。安乡县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周某是从犯、坦白且泄露公民信息条数较少(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作出(2017)湘07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一年二个月。
31、被告人王某(天誉金泰湖南公司业务一部经理)被控诈骗2956万元,主犯,量刑建议为6-8年。辩护人搜集全国各地法院对天誉金泰诈骗案判例,要求同案同判,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系从犯、自首、退赃,作出(2021)湘0103刑初10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2、被告人马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辩护人认为马某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在当时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没有起诉。
33、江华县检察院指控邓某等13人宗族恶势力犯罪。该案被永州新闻网、法制甘肃网、云南法制网、CCTV12社会与法频道、CCTV13、中国财经观察网等国家主流媒体也予以报道。经成功辩护,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不是恶势力犯罪,以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4、被告人夏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20年6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5、起诉意见书认定谢某从关联客户受贿357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其中部分为借款,部分为投资,部分认定受贿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为74万元。2020年9月30日,岳塘区法院作出(2020)湘03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6、被告人肖某诈骗案,数额特别巨大。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发现被告人肖某有立功情节,遂代为向长沙县公安局举报、控告。长沙县公安局出具肖某立功证明,认定1.07专案为全国特大电信诈骗案,并被中央电视台、人民公安报、法治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现场采访报道。2021年7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半。
37、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期货1亿多元。辩护人认为,2022年4月29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经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在判决时应本着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被告人赵某在三年以下量刑。2022年9月19日,平江县法院作出(2022)湘06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38、被告人曾某(湖南众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高管)诈骗(金额27050815.72元)。2023年12月18日,长沙县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诈骗金额172万元、未牟利的观点”,作出(2021)湘0121刑初9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时,曾某刑期执行完毕)。
39、嫌疑人张某诈骗案。北京顺义检察院采纳辩护人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真实存在,因疫情原因项目暂时搁置,双方是民事纠纷,没有诈骗故意”的观点,对张某等人不批捕、不起诉。
40、被告人杨某、蒲某等二十人涉嫌非法经营、诈骗案。2023年7月,开福区人民检察院【2023】16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全案十余名被告人不起诉。
41、被告人徐某、唐某等二十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担任徐某第一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等全案被告人均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撤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
42、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发票罪案。2025年3月31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永祁检刑不诉(2025)55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刘宇不起诉。
43、樊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2025年4月,经辩护,桑植县检察院张桑检刑不诉(2025)19号不起诉决定书。
44、被告人王某跨国电信诈骗案(为柬埔寨DG诈骗集团开发诈骗软件),诈骗金额数亿元。检察院三次调整其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处其三年十个月徒刑(详见嘉禾法院(2025)湘1024刑初字105号刑事判决书)。
45、嫌疑人龙某泄露国家秘密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案涉地图不是国家秘密;系统内部拷贝地图,是工作需要,不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观点,撤销对龙某的侦查。
46、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案。2026年1月22日,桂阳县检察院郴桂阳检刑不诉(2026)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不起诉。
47、被告人樊某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6年4月17日,桑植县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对樊某生作出张桑检刑不诉(2026)9号不起诉决定书。
48、被告人王某抢劫案。2026年5月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判处缓刑。
49、上诉人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证券交易中心、被上诉人湖南证券登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付翔律师担任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二审改判为: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向湖南证券交易中心及湖南证券登记公司偿付4016296.25元(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为上诉人减少损失1200余万元。
50、江华县上、下门村诉江华县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担任上下门村行政诉讼代理人)。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行终5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行初19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永州市政府(2022)82号行政复议决定、江华县政府(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江华县政府6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付翔,1998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1998年6月至2004年6月在某人民法院任职。2002年12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批准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2004年6月年辞去公职后加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23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主任助理、刑事业务部主任、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
社会职务
2014年5月起,被遴选为第八、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5年5月,被聘为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法律顾问;
2016年4至今,被遴选为第四、五届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6年6月,被聘为湖南省涉侨法律公共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2018年6月,被遴选为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2020年11月,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湖南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
2024年6月,获评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研究成果
1、2013年1月在全国新闻核心期刊《当代传播》(CSSCI来源期刊)发表《犯罪新闻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基于周克华案相关报道的分析》;
2、2011年10月在《湖南律师》第五期(总第113期)发表《承运人未提示托运人保价运输,货物丢失应赔偿》;
3、2015年3月在《湖南律师》第一期(总第133期)发表《审查判断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2001年2月在《淮安审判》第二期(总第33期)发表《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规定的思考》;
5、2015年9月在《湖南律师》第四期(总第136期)发表《刘某平非法经营案》(该文章同时被选入《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精选》;
6、江华县上、下门村诉江华县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担任上下门村行政诉讼代理人)。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行终5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法院(2022)湘11行初19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永州市政府(2022)82号行政复议决定、江华县政府(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江华县政府6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案被评为《长沙律师协会成立三十周年精选优秀案例》。
非诉主要业绩
自2004年6月至今,先后担任长沙市电视台政法频道、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通程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通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南省金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春一鼎翰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大力德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润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世嘉国际华城业委会、望城区名家翡翠花园小区业委会、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南幸运星上扬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涉侨法律公共服务中心、岳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慧友酒店集团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文化馆、湘华无公害生态农场、武汉天浩桥梁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天之浩桥梁科技有限公司、志虎达控股集团有限公等四十多家企业及行政单位的法律顾问。
诉讼部分典型案例
付翔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9年(法官6年、律师23年)来,承办各类诉讼案件逾1000件,从诉讼中积累了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与司法机关沟通能力。付翔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领域,先后办理了公安部督办的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特大商业贿赂案、陈某某(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等2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王某某等跨国电信诈骗案等三百余起刑事案件,其中无罪、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取保候审及重大改判的成功案件近百起。其中:
(一)刑事控告成功案例主要有:
1、长沙刘某4.2恶性杀人抛尸案(详见长沙晚报2009年4月21日长沙晚报B版《为骗保,业务员杀人抛尸》),代为控告并担任受害人画某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详见长沙市中院[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受跨国绑架杀人案(被绑架至老挝)中受害人陈某(已死亡)父亲陈某某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代为控告、申诉。该案由公安部督办。该案由雨花区公安局刑侦队重案组立案侦查。被告人何某因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3、担任申诉人胡某刑事申诉案的代理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申复决【2017】6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采纳代理人意见,宁乡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当。决定撤销宁乡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4、受李某委托,代理控告唐某诈骗案。望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011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罚金50万元。
5、受天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控告叶某、潘某、乔某等六人合同诈骗案。2026年8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作出雨公(雨)立字[2026]187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
(二)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主要有:
1、被告人蔡某贩毒案二审。湖南省高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某贩卖的毒品没有进行含量鉴定、毒品杂质含量高,一审量刑过重”的观点,改判为十五年徒刑(见省高院[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刘某集团伪造货币案(公安部督办)。长沙中院认定的伪造货币数额较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大幅减少,一审判决死缓(详见湖南省长沙中法院[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王某涉嫌传销案。王有前科,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处缓刑。经成功辩护,王某再次被判处缓刑(详见岳麓区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
4、被告人林某被指控挪用公款7000多万元,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观点,认定挪用金额303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挪用资金数额错误”的观点,认定挪用资金数额为67万元,改判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
5、被告人舒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舒某不构成杀人罪名应为毁灭证据罪”的观点,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2年(详见湖南省高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
6、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院长被告人曹某被指控受贿罪金额230万元。长沙中院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曹某受贿117万元,并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详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
7、被告人陈某涉嫌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省公安厅督办)。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观点,以被告人陈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详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2010]芙刑初第355号刑事判决书)。
8、、被告人杜某被指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湖南省公安厅督办)。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关键证据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是证据。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免予刑事处罚(详见浏阳市法院[2010]浏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
9、被告人曾某(湖南某法院原院长)贪污受贿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曾某贪污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受贿,系自首”的观点,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年(见东莞市中院[2010]东中法刑初二第53号刑事判决书)。
10、被告人沈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湖南省公安厅督办)。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观点,以强迫交易罪,判决被告人沈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详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
11、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的临湘市2011.5.9特大系列非法经营案二审。经成功辩护,被告人刘某由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两万元(详见岳阳市中院[2012]岳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12、被告人张某(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公司高管)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长沙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长沙市检察院长检刑一不诉[2013]15号不起诉决定书)。
13、望城县建设局局长曾某兄弟被控共同受贿。望城县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曾某的指控,无罪释放,返还其曾被作为赃款扣押的四百余万元(详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刑重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
14、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诈骗拆迁补偿款103.3961万元。长沙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彭某系自首、犯罪未遂、诈骗金额认定错误”的观点,认定诈骗数额为17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详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2]长县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
15、被告人蒋某等六人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案。10月22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湘衡祁检刑不诉【2014】03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各被告人不起诉。
16、公安部督办、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办的万福生科公司高管彭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欺诈发行股票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被告人彭某等伪造金融票证与欺诈发行股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二者是牵连行为,应按一个罪名起诉”辩护意见,撤回对被告人彭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指控。2014年12月26日,长沙中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详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刑二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
17、被告人管尚华(一审被怀化中院判处死缓)涉嫌贩毒案二审。湖南省高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观点,裁定发回重审(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
18、被告人严红凯因故意杀人被长沙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成功辩护,湖南省高院改判被告人严红凯死缓(详见湖南省高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
19、安普瑞公司高管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5年2月12日,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的观点,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详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20、被告人曾某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公司被暂扣非法所得500万元。起诉书指控该公司行贿金额为894884元。2015年2月11日,芙蓉区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曾某系自首,行贿金额70万元”的观点,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详见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书)。
21、被告人刘某涉嫌受贿案、滥用职权罪。经成功辩护,长沙市中法院作出(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受贿罪、但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经半年余补充调查,认为证据不足,撤回抗诉。
22、被告人姚某因贩毒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案。辩护人在二审期间为其收集立功证据,二审改判为死缓(详见省高院[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23、被告人常德某央企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公司涉嫌退税金额近3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桃源县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该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过程及体现单位意志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湘桃检刑不诉【2015】50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及马某不起诉。
24、全国打黑除恶办公室督办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伪证罪一案。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高级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伪证罪等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25、李某逃避缴纳税款罪案。2015年12月17日,津市检察院津检刑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不起诉。
26、被告人姚某因贩毒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在特勤引诱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改判被告人姚某死缓(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27、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葛兰素史克公司高管郭某重特大贿赂案。被告人郭建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详见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
28、被告人曾某与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某共同受贿案。曾某涉嫌受贿金额特别巨大达350万元。北湖区法院采纳辩护人“曾某系从犯,有立功表现且受贿的只是股权,股权价值没有鉴定,也一直没有分红,没有实际收益及处分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观点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
29、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同意辩护人“核实被告人陈某自首情节”的要求,退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的观点,作出[2016]雨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30、被告人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案。被告人周某跟踪、拍照获得益阳赫山区法院院长谢某、副院长王某及律师涂某、卜某腐败系列证据。并牵出益阳市委书记马勇被查。本案在益阳有巨大影响。安乡县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周某是从犯、坦白且泄露公民信息条数较少(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作出(2017)湘07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一年二个月。
31、被告人王某(天誉金泰湖南公司业务一部经理)被控诈骗2956万元,主犯,量刑建议为6-8年。辩护人搜集全国各地法院对天誉金泰诈骗案判例,要求同案同判,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系从犯、自首、退赃,作出(2021)湘0103刑初10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2、被告人马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辩护人认为马某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在当时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没有起诉。
33、江华县检察院指控邓某等13人宗族恶势力犯罪。该案被永州新闻网、法制甘肃网、云南法制网、CCTV12社会与法频道、CCTV13、中国财经观察网等国家主流媒体也予以报道。经成功辩护,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不是恶势力犯罪,以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4、被告人夏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20年6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5、起诉意见书认定谢某从关联客户受贿357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其中部分为借款,部分为投资,部分认定受贿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为74万元。2020年9月30日,岳塘区法院作出(2020)湘03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6、被告人肖某诈骗案,数额特别巨大。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发现被告人肖某有立功情节,遂代为向长沙县公安局举报、控告。长沙县公安局出具肖某立功证明,认定1.07专案为全国特大电信诈骗案,并被中央电视台、人民公安报、法治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现场采访报道。2021年7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半。
37、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期货1亿多元。辩护人认为,2022年4月29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经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在判决时应本着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被告人赵某在三年以下量刑。2022年9月19日,平江县法院作出(2022)湘06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38、被告人曾某(湖南众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高管)诈骗(金额27050815.72元)。2023年12月18日,长沙县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诈骗金额172万元、未牟利的观点”,作出(2021)湘0121刑初9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时,曾某刑期执行完毕)。
39、嫌疑人张某诈骗案。北京顺义检察院采纳辩护人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真实存在,因疫情原因项目暂时搁置,双方是民事纠纷,没有诈骗故意”的观点,对张某等人不批捕、不起诉。
40、被告人杨某、蒲某等二十人涉嫌非法经营、诈骗案。2023年7月,开福区人民检察院【2023】16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全案十余名被告人不起诉。
41、被告人徐某、唐某等二十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担任徐某第一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等全案被告人均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撤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
42、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发票罪案。2025年3月31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永祁检刑不诉(2025)55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刘宇不起诉。
43、樊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2025年4月,经辩护,桑植县检察院张桑检刑不诉(2025)19号不起诉决定书。
44、被告人王某跨国电信诈骗案(为柬埔寨DG诈骗集团开发诈骗软件),诈骗金额数亿元。检察院三次调整其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处其三年十个月徒刑(详见嘉禾法院(2025)湘1024刑初字105号刑事判决书)。
45、嫌疑人龙某泄露国家秘密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案涉地图不是国家秘密;系统内部拷贝地图,是工作需要,不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观点,撤销对龙某的侦查。
46、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案。2026年1月22日,桂阳县检察院郴桂阳检刑不诉(2026)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不起诉。
47、被告人樊某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6年4月17日,桑植县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对樊某生作出张桑检刑不诉(2026)9号不起诉决定书。
48、被告人王某抢劫案。2026年5月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判处缓刑。
49、上诉人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证券交易中心、被上诉人湖南证券登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付翔律师担任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二审改判为: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向湖南证券交易中心及湖南证券登记公司偿付4016296.25元(详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为上诉人减少损失1200余万元。
50、江华县上、下门村诉江华县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担任上下门村行政诉讼代理人)。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行终5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行初19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永州市政府(2022)82号行政复议决定、江华县政府(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江华县政府6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