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茹律师,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2015年加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现为律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工会主席,第十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工会联合会第三届委员。
王亚茹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等领域,在职务犯罪、经济或侵财类犯罪及计算机网络犯罪和虚拟货币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与控告代理服务。部分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或变更罪名的案例如下: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代理
部分代表性案例
(一)不起诉或撤回自诉案例
1. 熊某诈骗罪案——不起诉决定
本案为典型的收受好处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型的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紧紧把握熊某在客观上未虚构身份或夸大自身办事能力,在主观上没有欺骗受害人非法占有其财产的故意,且在收取”好处费”后实际找人办理了请托事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2. 李某伪证罪案——不起诉决定
李某系某企业财务负责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是受单位主管人员授意修改财务资料,且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听取该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3. 刘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全案不起诉
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多名股东及员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用于抖音卖课,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团队经全面阅卷及核实证据发现涉案手机号及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的数量符合侵公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轻微不起诉情形,并紧紧围绕该法定依据多次反复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在采纳该意见后对全案被告人取保候审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4. 孟某诽谤罪案——自诉人撤诉
孟某因发现其丈夫与被害人存在暧昧关系,先后提醒与警告被害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被害人家属以涉嫌诽谤罪对孟某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1)客观上孟某未捏造有关被害人的任何虚假事实,也未对外公开传播或散布;(2)主观上孟某没有损害被害人人格或名誉的故意,而是出于维护自身婚姻权益;(3)孟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二审期间经律师充分论证与组织和解,自诉人撤回上诉。
5. 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不起诉决定
袁某受他人拉拢参与“跑分”,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挖掘出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跑分”的银行卡仅有一张,过账金额约几十万元,袁某仅为他人“看人/放风”),其真诚悔罪的同时也积极退赔退赃,并获得了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二)缓刑或从轻案例
1. 戴卓抚受贿罪案——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缓刑
戴某系某工程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曾任某市副市长、某县县委书记的汤某共同受贿30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戴某系主犯,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点一:突破性主张特殊自首】公诉阶段,律师发现监察机关对戴某立案调查的案由为行贿罪,而戴某主动供述的共同受贿事实系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异种罪行。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两罪密切关联”观点,律师从法理层面抗辩:戴某从受贿款中支出几万元的行为不能单独评价为独立行贿罪行,不符合“同种罪行”认定前提,应适用《刑法》关于特殊自首的规定。该观点被检察机关采纳,量刑建议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辩点二:精细化论证从犯地位】审判阶段,律师从三个维度论证戴某系从犯:(1)犯意提起上,汤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授意戴某利用其职权开展“权钱交易”;(2)行为作用上,戴某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牵线搭桥、保管款项等行为均依赖于汤某的职务便利;(3)利益分配上,300万元贿赂款的支配权归属于汤某,戴某仅负责保管和执行开支;(4)律师还检索了多起类似案例形成类案检索报告,重点阐明“职务便利是受贿犯罪的核心,无职权一方的行为必然从属于有职权一方”的裁判要旨。法院最终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戴某系从犯,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 廖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缓刑
廖某作为外省民营企业家,其实控的企业在本地行业内拥有专利技术,为湖南某龙头企业供应设备,业务合作中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介入后,克服了被行贿单位难以沟通及协商赔偿的困境,并获得了被行贿单位的谅解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充分运用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及一系列法定或酌定从宽出发的情节。在被羁押数月之后,法院不仅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最终宣判缓刑。
3. 陈某敲诈勒索罪案——获得缓刑
陈某与网恋女友因不雅照片产生纠纷,在收取对方母亲1.5万元后删除照片,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挖掘出陈某是经民警联系劝导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并提出双方系网恋男女朋友关系,不雅照片经对方同意拍摄,且陈某在未被公安机关讯问前已主动全额退还1.5万元违法所得并获得对方谅解等有利情节,审判机关最终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陈某适用缓刑。
4. 吴某诈骗罪案——重罪变更为轻罪
吴某以仿品冒充奢侈品首饰销售,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通过检索大量类案,论证本案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轻罪)而非诈骗罪(重罪)。核心观点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财产犯;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利犯。在营利犯中,因为存在真实商品交易,是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益,而非无对价取得他人财物。律师提交了多个生效判例论证在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知假买假,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辩护思路为案件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最终罪名得以变更。
(四)刑事控告代理
1. 谭某等控告资某诈骗罪案
被控告人资某多年来通过微信朋友圈展示伪造的虚拟币账户余额截图、虚假盈利数据及行业术语,虚构某虚拟币投资软件研发团队核心成员身份和账户价值数千万的资产能力,以年化20%-72%的高息为诱饵,骗取谭某等三位受害人合计约491万元。代理律师协助控告人整理大量证据材料,撰写刑事控告书及证据目录,论证:(1)资某客观上实施了以虚假的机器人软件项目和伪造的资产能力骗取控告人信任的行为;(2)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资某以虚构的千万账户集中骗取控告人大量财产,用于归还其表弟等人的投资本息,其借新还旧的行为明显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 刘某等寻衅滋事案
受害人等人因邻里纠纷被刘某、刘某华等人随意殴打,致轻微伤并被任意损毁3千余元财物。代理律师论证刘某等人行为已超出普通邻里纠纷范畴,公安机关也遗漏了关键事实,不予刑事立案存在错误,即仅对毁损财物进行评价,未评价殴打致受害人轻微伤的行为。最终律师穷尽复议复核、立案监督等救济途径,使刘某等人受到了行政处罚。
3. 王某职务侵占案
王某系浏阳市某苗木社负责人,利用管理苗木社业务的职务便利,虚构“某公园绿化项目”,以虚假《苗木销售合同》(598万元)骗取苗木社成员信任,实际以其妻子控制的园林公司与绿化项目公司签订真实合同(685.4万元),将差价92.4万元占为己有,并将真实合同中被扣减的71万元死树款转嫁至该苗木社结算中,另非法侵占4038株红叶石楠投入其园林公司。代理律师揭露王某利用真假双合同侵占苗木社巨额差价的犯罪行为,论证死树款71万元被非法转嫁至苗木社,侵占张某分红35.5万元,申请对4038株红叶石楠进行价格鉴定并计入犯罪金额。浏阳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
4. 某置业公司控告肖某伪造印章、骗取贷款案
肖某原系怀化某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在股权变更后拒不交还公司印章、土地权证,并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提供抵押担保,获得银行1200万元贷款。代理律师协助某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核心论证:(1)股权变更、印章移交、土地权证交付的时间线,证明肖某具备接触真实印章的条件;(2)论证抵押合同、担保意向书、股东会决议上的印章与真实印章不符,系伪造;(3)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从未同意担保,也未面签;(4)在伪造印章罪基础上,肖某还冒用某置业公司名义,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20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 硕士学位
王亚茹律师,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2015年加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现为律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工会主席,第十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工会联合会第三届委员。
王亚茹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等领域,在职务犯罪、经济或侵财类犯罪及计算机网络犯罪和虚拟货币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辩护与控告代理服务。部分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或变更罪名的案例如下: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代理
部分代表性案例
(一)不起诉或撤回自诉案例
1. 熊某诈骗罪案——不起诉决定
本案为典型的收受好处为他人办理请托事项型的诈骗案件。辩护律师紧紧把握熊某在客观上未虚构身份或夸大自身办事能力,在主观上没有欺骗受害人非法占有其财产的故意,且在收取”好处费”后实际找人办理了请托事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2. 李某伪证罪案——不起诉决定
李某系某企业财务负责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是受单位主管人员授意修改财务资料,且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听取该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3. 刘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全案不起诉
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多名股东及员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用于抖音卖课,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团队经全面阅卷及核实证据发现涉案手机号及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的数量符合侵公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轻微不起诉情形,并紧紧围绕该法定依据多次反复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在采纳该意见后对全案被告人取保候审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4. 孟某诽谤罪案——自诉人撤诉
孟某因发现其丈夫与被害人存在暧昧关系,先后提醒与警告被害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被害人家属以涉嫌诽谤罪对孟某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1)客观上孟某未捏造有关被害人的任何虚假事实,也未对外公开传播或散布;(2)主观上孟某没有损害被害人人格或名誉的故意,而是出于维护自身婚姻权益;(3)孟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二审期间经律师充分论证与组织和解,自诉人撤回上诉。
5. 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不起诉决定
袁某受他人拉拢参与“跑分”,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挖掘出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跑分”的银行卡仅有一张,过账金额约几十万元,袁某仅为他人“看人/放风”),其真诚悔罪的同时也积极退赔退赃,并获得了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二)缓刑或从轻案例
1. 戴卓抚受贿罪案——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缓刑
戴某系某工程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曾任某市副市长、某县县委书记的汤某共同受贿30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戴某系主犯,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点一:突破性主张特殊自首】公诉阶段,律师发现监察机关对戴某立案调查的案由为行贿罪,而戴某主动供述的共同受贿事实系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异种罪行。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两罪密切关联”观点,律师从法理层面抗辩:戴某从受贿款中支出几万元的行为不能单独评价为独立行贿罪行,不符合“同种罪行”认定前提,应适用《刑法》关于特殊自首的规定。该观点被检察机关采纳,量刑建议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辩点二:精细化论证从犯地位】审判阶段,律师从三个维度论证戴某系从犯:(1)犯意提起上,汤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授意戴某利用其职权开展“权钱交易”;(2)行为作用上,戴某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牵线搭桥、保管款项等行为均依赖于汤某的职务便利;(3)利益分配上,300万元贿赂款的支配权归属于汤某,戴某仅负责保管和执行开支;(4)律师还检索了多起类似案例形成类案检索报告,重点阐明“职务便利是受贿犯罪的核心,无职权一方的行为必然从属于有职权一方”的裁判要旨。法院最终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戴某系从犯,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 廖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缓刑
廖某作为外省民营企业家,其实控的企业在本地行业内拥有专利技术,为湖南某龙头企业供应设备,业务合作中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介入后,克服了被行贿单位难以沟通及协商赔偿的困境,并获得了被行贿单位的谅解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充分运用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及一系列法定或酌定从宽出发的情节。在被羁押数月之后,法院不仅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最终宣判缓刑。
3. 陈某敲诈勒索罪案——获得缓刑
陈某与网恋女友因不雅照片产生纠纷,在收取对方母亲1.5万元后删除照片,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挖掘出陈某是经民警联系劝导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并提出双方系网恋男女朋友关系,不雅照片经对方同意拍摄,且陈某在未被公安机关讯问前已主动全额退还1.5万元违法所得并获得对方谅解等有利情节,审判机关最终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陈某适用缓刑。
4. 吴某诈骗罪案——重罪变更为轻罪
吴某以仿品冒充奢侈品首饰销售,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通过检索大量类案,论证本案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轻罪)而非诈骗罪(重罪)。核心观点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财产犯;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利犯。在营利犯中,因为存在真实商品交易,是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益,而非无对价取得他人财物。律师提交了多个生效判例论证在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知假买假,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辩护思路为案件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最终罪名得以变更。
(四)刑事控告代理
1. 谭某等控告资某诈骗罪案
被控告人资某多年来通过微信朋友圈展示伪造的虚拟币账户余额截图、虚假盈利数据及行业术语,虚构某虚拟币投资软件研发团队核心成员身份和账户价值数千万的资产能力,以年化20%-72%的高息为诱饵,骗取谭某等三位受害人合计约491万元。代理律师协助控告人整理大量证据材料,撰写刑事控告书及证据目录,论证:(1)资某客观上实施了以虚假的机器人软件项目和伪造的资产能力骗取控告人信任的行为;(2)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资某以虚构的千万账户集中骗取控告人大量财产,用于归还其表弟等人的投资本息,其借新还旧的行为明显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 刘某等寻衅滋事案
受害人等人因邻里纠纷被刘某、刘某华等人随意殴打,致轻微伤并被任意损毁3千余元财物。代理律师论证刘某等人行为已超出普通邻里纠纷范畴,公安机关也遗漏了关键事实,不予刑事立案存在错误,即仅对毁损财物进行评价,未评价殴打致受害人轻微伤的行为。最终律师穷尽复议复核、立案监督等救济途径,使刘某等人受到了行政处罚。
3. 王某职务侵占案
王某系浏阳市某苗木社负责人,利用管理苗木社业务的职务便利,虚构“某公园绿化项目”,以虚假《苗木销售合同》(598万元)骗取苗木社成员信任,实际以其妻子控制的园林公司与绿化项目公司签订真实合同(685.4万元),将差价92.4万元占为己有,并将真实合同中被扣减的71万元死树款转嫁至该苗木社结算中,另非法侵占4038株红叶石楠投入其园林公司。代理律师揭露王某利用真假双合同侵占苗木社巨额差价的犯罪行为,论证死树款71万元被非法转嫁至苗木社,侵占张某分红35.5万元,申请对4038株红叶石楠进行价格鉴定并计入犯罪金额。浏阳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
4. 某置业公司控告肖某伪造印章、骗取贷款案
肖某原系怀化某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在股权变更后拒不交还公司印章、土地权证,并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提供抵押担保,获得银行1200万元贷款。代理律师协助某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核心论证:(1)股权变更、印章移交、土地权证交付的时间线,证明肖某具备接触真实印章的条件;(2)论证抵押合同、担保意向书、股东会决议上的印章与真实印章不符,系伪造;(3)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从未同意担保,也未面签;(4)在伪造印章罪基础上,肖某还冒用某置业公司名义,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20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 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