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具有便利性、跨域性、价格优势等特点,但也存在物品质量难以判断、可能泄漏隐私等缺陷。同时因线上交易实践的复杂性,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毒品罪等罪名都衍生出了与网购相关的新型行为模式的犯罪。而本文主要探讨网购类走私毒品罪的辩护要点。
走私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一、实体方面的辩
从实体角度而言,走私毒品罪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到其走私的是毒品。《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项“主观明知认定问题”中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运用此方法认定明知的,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防止认定错误”。即对毒品犯罪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应结合行为人个人情况及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而不能简单地推定“明知”。而网购性走私毒品罪的嫌疑人,如无医学专业的背景,就一般人的理性和常识而言,是无法知悉、辨识相关药品名录中罗列的几百种药品成分的,故辩护人可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主观明知”角度为的购物者进行辩护。
二、程序方面的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如购物者所购物品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办案单位可能会推定购物者的主观态度为“明知”。因此,我们还需从程序角度进一步为购物者寻找更大辩护空间。
1、立案、搜查等侦查程序的审查
因网购性毒品犯罪大部分系由侦查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初步筛查出犯罪线索,在未确定侦查对象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有时并未预先进行刑事立案,而会在确定涉案物证满足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后再予以刑事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作出相关行为时未立案,辩护人可就侦查机关行为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如程序存在瑕疵的,可就相关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可设法排除定案物证。
在未立刑事案的情况下,即使侦查机关相关行为系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之规定作出,在该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仍不能对被调查对象实施强制措施、搜查行为或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同时,因该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与购物者进行初步接触时尚未刑事立案,辩护人可依据购物者的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
2、毒品处置程序的审查
如侦查机关已就相关事宜预先立了刑事案件或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之规定完善了立案程序的,辩护人可以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仔细审查侦查单位的办案流程是否严格遵照了法定程序,定案物证是否依法进行了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了封装与拆封,以判断定案物证的同一性是否存疑,且是否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如存在上述问题,应与承办单位充分沟通、协商。
三、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予起诉的判例依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为购物者争取不予起诉。通过检索各地的检察文书可以发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沪静检刑不诉〔2021〕25号、沪静检刑不诉〔2021〕47号、沪静检刑不诉〔2021〕185号)认为行为人在不知购买物含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无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包括但不限于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检诉刑不诉〔2019〕7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洪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等检察院认为,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在走私毒品案件中,如行为人无主观明知或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合法合理且有先例可循的。
四、审判阶段
如检察机关起诉意愿强烈,案件最终移诉至法院,而案件存在程序瑕疵的,辩护人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之等规定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争取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案件的瑕疵证据予以排除,或以此争取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机会,为购物者争取缓刑等更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