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城投融资成本,化解地方债务压力,防止债融发行腐败,近年来一直是债券市场乃至是财经界的焦点问题。近日,长沙两级法院经审理,终审驳回了某中介公司诉某城投公司关于要求支付1.33亿余元证券发行中介费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引发业界高度关注的“某信托证券中介案”以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陈值律师团队代理的城投公司的完全胜诉,宣告终结。
2020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函同意某城投发行10亿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专项公司债(利率7.1%),由中某证券承销。次年,某信托公司投资了前述公司债。此时,某无证券资质的中介公司突然向城投公司主张总额高达1.33亿元的中介费及三倍LPR违约金。城投公司拒绝后,该中介遂将城投公司、某信托等诉至人民法院。
天地人合伙人陈值律师作为城投公司代理人,认为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该中介无证券资质从事证券交易中介,承销协议应属无效,且其并未实际提供承销服务,司法决不会鼓励名“中介”实寻租,决不会支持“关系可以换大钱”有违公序良俗的价值观。
长沙两级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标准远远高于正规证券承销机构收费上限,投入不足万元而收取1.33亿元报酬,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如若支持,容易滋生腐败,将显著推高国有城投融资成本和债务规模,还会导致营商环境破坏和政治生态破坏,最终损害国家利益;相关协议不仅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还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判决驳回某中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终审胜诉,引发债市业界的关注和热议。继江苏、上海、北京、湖南等地方政府陆续印发限制融资综合成本文件以来,本案司法判例可能成为改变城投融资旧模式的又一引发因素。
合伙人陈值律师、朱亚律师为本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