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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客户部填写好《案件登记表》装入律师业务档案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交承办律师;同时,客户部发给客户一张服务信息卡;
  5、承办律师立卷,并正式进入法律服务工作。
  (四) 客户不能及时缴清费用,又不能保证一定时间缴清的,在缴清相当于咨询费标准的费用后,可以得到本所律师的咨询服务;个别确能保证一定时间清缴代理费用的,经承办律师同意并报主任批准后,可以按第(三)条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五) 客户未按委托代理合同或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向本所清缴各种费用的,客户部和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客户追索,并将欠费情况报所主任。经所主任同意,可中止为客户的服务工作。
  (六) 客户要求协商收费的,必须报经本所主任同意,行政部凭主任签字方可盖公章,收费比例以合同约定。
  (七) 律师不得私自受理案件,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费用以外收取客户钱物。因案情确需加收费用的,承办律师须向本所客户部说明情况,经与客户协商同意后,费用通过财务部收取,同时由本所统一开具票据。
  (八) 重大、疑难案件的受理,须经相关法律业务部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须经本所主任决定。
  (九) 本所禁止律师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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